第一条 根据《孝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婚姻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定并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孝感市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后勤保障、督查、政策理论研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二)干部人事和规划财务科。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承担民政项目及资金管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做好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资产管理。 (三)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科。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担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对外使用"孝感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名称,挂"孝感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牌子)。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 (五)区划地名科。负责县、乡级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地名文化传承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拟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七)老龄工作科。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益活动,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精神文明、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管理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
孝感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0-07-09 浏览次数:534 字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