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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孝感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29 浏览次数:225 字体:[ ]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201912月,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孝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办法实施2年来,各地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及时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累计救助困难群众19588人次,发放救助资金3200万元 ,人均救助水平达到1634元,有效发挥了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该办法有效期为2年,202112底到期失效。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救助门槛较高、覆盖范围偏窄、经办程序繁琐、救助时效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更好发挥临时救助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中的兜底作用,有必要对该办法予以修订。

    二、《办法》修订依据及经过

此次修订以国家和省现行临时救助有关文件精神为基本遵循,贯彻和体现了20204月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家和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相关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积极回应和解决《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吸收了基层有关意见及建议;坚持救急难、应救尽救保基本、适度救助相结合,力求救助对象更精准、救助标准更科学、救助程序更便捷、救助时效更高效。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于2022130日印发新修订的《办法》,从202221日正式施行。

三、《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职责及分工。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一是增加了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的表述;二是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作了适当修改;三是明确了同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四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三区管委会同意,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适当调整和拓展了救助对象范围。在第二章救助范围和对象部分,一是临时救助范围为我市常住居民中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修改为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是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整为易致贫返贫人口;三是积极回应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痛点问题,在支出型救助对象中增加了支出型困难家庭,规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生活必需支出过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按支出型救助对象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填补了此类对象救助制度的空白四是在急难型救助情形中增加了房屋倒塌、坠落等突发意外事件明确界定了急难型救助对象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范围,规定失能、失智、失独、高龄老人、未成年人且暂时无法联系其法定监护人,以及其他陷入困境暂时无法获得其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纳入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

适度降低了临时救助的门槛,进一步完善优化了分类分档救助标准。在第三章救助标准和方式部分,一是针对支出型救助对象,适当降低了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生活必需支出额度的限制;二是针对支出型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新增和明确了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必需支出额度及相应救助标准;三是根据对象自救能力,适当拉开了不同类别对象的救助标准差距;四是考虑各地救助资金承受能力,适度降低了不同情形不同档次的最高救助标准和最低救助标准;五是针对个别重大、特殊生活困难问题,将县级一事一议最高救助限额由18倍提高到24倍。

(三)规范和统一了相关表述。将办法名称中困难群众去掉,修改为《孝感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将审核审批修改为审核确认,将低收入家庭修改为低保边缘家庭;此外,对其他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适当修改。

四、有关工作举措

(一)取消了户籍地和居住地申请限制。在第四章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部分,针对人口流动、人户分离问题,规定临时救助由救助对象户籍地或常住地、急难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具体按照有利于救助对象方便、快速申请并获得救助的原则确定。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可指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

(二)简化优化了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在第四章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部分,一是适应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减证便民有关要求,增加了救助对象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在线提出申请的方式;二是明确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办理方式的,可以其承诺替代相关必要证明材料三是针对审核确认环节较多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时效,取消了民主评议环节。

五、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病住院治疗或患严重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自付医疗费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员且需安装必要的辅助器具或接受康复、矫正等训练,自付费用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同时具有以上多种情形,合计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其生活必需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具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严重损毁的;发生交通事故、溺水、触电、食物中毒、房屋倒塌、坠落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等重大疾病(纳入医疗保障部门重大疾病目录),需紧急入院抢救治疗的;肇事肇祸等重度精神障碍患者急需救治且暂时无法联络其家人的遭遇其他急难型困难的。具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六、关键词诠释

1.“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是指失能、失智、失独、高龄老人、未成年人且暂时无法联系其法定监护人,以及其他陷入困境暂时无法获得其家庭支持的个人。

2.“先行救助”是指家庭或个人遭遇急难型困难,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可以先给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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