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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孤儿认定

发布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77 字体:[ ]

1.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2.艾滋病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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