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生活保障。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孤儿养育标自然增长机制: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
孤儿基本生活费用途:支出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资金发放方式: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或监护人现行社会救助资金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资金途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2.医疗康复保障
医疗救助:孤儿为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比例救助。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孤儿手术可以申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简称“明天计划”)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各省级民政部门具体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主要针对0-18周岁孤儿开展的医疗康复项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30号)
3.教育保障。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金从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中支出,资助对象范围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方式是为上述在校孤儿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民办发〔2019〕7号)
4.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5.住房保障。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