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文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三)自愿结婚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内容,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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